近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
张某婚后经常遭受李某家暴,但每次家暴过后,李某都会忏悔,并表示“再也不会这样了”。2022年2月上旬,再一次遭受李某家暴的张某终于选择了报警。公安机关依职权对李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行政拘留期限到期后,李某再次对张某进行言语的威胁与辱骂,张某无奈之下搬出现居住地,并向赛罕区人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处理
赛罕区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的当天,根据张某提交的伤情诊断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在受理当日即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辱骂、威胁、骚扰、殴打、跟踪申请人”。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联系赛罕区妇女联合会,通过线上方式对张某进行了心理疏导,并在同日向李某住所地所在社区和派出所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意义
该案是疫情期间赛罕区辖区内的首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赛罕区人民法院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协调妇联组织给予帮助,有利于申请人遭到家庭暴力后的心理创伤治疗。
同时,迅速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所在社区和派出所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同社区与公安机关对案件申请人予以保护,对被申请人(加害方)予以重点关注,降低申请人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1
遭受家庭暴力如何向法院求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3
人身安全保护令具备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限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5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妇联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当注重释明和说服教育,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的时间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7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费用问题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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