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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保护当事人免受伤害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近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

      张某婚后经常遭受李某家暴,但每次家暴过后,李某都会忏悔,并表示“再也不会这样了”。2022年2月上旬,再一次遭受李某家暴的张某终于选择了报警。公安机关依职权对李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行政拘留期限到期后,李某再次对张某进行言语的威胁与辱骂,张某无奈之下搬出现居住地,并向赛罕区人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处理

      赛罕区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的当天,根据张某提交的伤情诊断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在受理当日即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辱骂、威胁、骚扰、殴打、跟踪申请人”。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联系赛罕区妇女联合会,通过线上方式对张某进行了心理疏导,并在同日向李某住所地所在社区和派出所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意义

      该案是疫情期间赛罕区辖区内的首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赛罕区人民法院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协调妇联组织给予帮助,有利于申请人遭到家庭暴力后的心理创伤治疗。

      同时,迅速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所在社区和派出所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同社区与公安机关对案件申请人予以保护,对被申请人(加害方)予以重点关注,降低申请人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1

      遭受家庭暴力如何向法院求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3

      人身安全保护令具备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限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5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妇联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当注重释明和说服教育,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的时间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7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费用问题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任何费用。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pfxt/534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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