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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以为的“捡”不是捡,是盗窃!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2022年2月25日,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在出租车上“捡”手机的盗窃案件,依法作不起诉决定。

      案情介绍

      2022年1月2日晚,刘某在乘坐出租车时,不小心将一部手机遗落在车上,恰好王某在案发当天与朋友也乘坐该辆出租车,王某随即发现了刘某遗落在车上的手机,于是悄悄将手机装入衣兜带走并关机。刘某欲使用手机时发现手机被遗落在出租车上,便立刻报警。后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发现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便传唤王某到案。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民警将被盗手机返还被害人,挽回了刘某的损失。

      案件审查起诉期间,王某向检察官提问:我并没有主动去偷手机,我只是捡了别人丢了的东西,怎么就构成盗窃罪了呢?

      检察官普法

      那么在出租车上 " 捡 " 到别人“丢”的东西算盗窃犯罪吗?检察官来告诉您!

      我们一般所说的“丢了的东西”在法律上有两个不同概念,一个是“遗忘物”,通俗来说就是东西虽然丢了,但失主知道丢在哪里,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失主;另一种是“遗失物”,通俗说就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道丢在哪里的财物,事实上已经失去了控制。本案中,刘某通过回忆能准确记得自己的手机遗落在了出租车上,属于“遗忘物”,那么在遗忘期间里、较为封闭的出租车内,财物的占有权会临时转移到出租车司机,权利人可以向司机拿回财物。也就是说,该财物仍然由刘某合法占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那么,既然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我院为什么要作不起诉决定呢?一是本案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二是王某到案后及时返还盗窃手机,挽回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三是王某自愿认罪认罚,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诚恳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使案件矛盾得以化解。

      检察官提醒:

      他人财物莫贪图,一时错意走歪路。

      犯法还得丢前途,您说糊涂不糊涂?

      看到捡到找失主,亦可交给公安局。

      好心好事好结局,您看这样行不行!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pfxt/53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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