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问题:治安业务 |
来信人:市民 来信日期:2022-03-23 来信内容:咨询若干问题:一、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人员是否必须通知所在单位?二、对被处罚人员有无“特殊职业”的说法,例如:记者、事业单位职工、公务员。这类人员被处罚是否必须通知其所在单位?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当事人签订了给付赔偿金的调解书,当事人甲给当事人乙仅打了与赔偿金等额的欠条,当事人乙即在调解书注明“款已收到”。但过后当事人甲认为赔偿金过高、明显不合理,明确表示不履行调解书内容,是否可以反悔?四、上条所涉及“款已收到”是在民警提议下完成,民警如此操作是否合法?执法程序上是否违规? |
答复内容:您好。结合您的提问,答复如下: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被处罚人无“特殊职业”规定。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四、治安调解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针对性地进行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教育,促使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认错,以求得对方法谅解,或者双方取得相互谅解,达到消除隔阂、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目的。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如果不能相互谅解,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
答复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答复时间:2022-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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