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巩固提高打击整治成效,持续推动全市深化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确保二十大期间社会治安环境持续稳定,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的通告》。
二、主要内容
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弩;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弩、管制刀具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制器具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三、相关司法解释。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的,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的(如火药枪、射钉器改制枪),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如气枪),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如火药枪、射钉器改制枪),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的(如气枪),属于“情节严重”,将被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四)“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五)“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六)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购买除农药外的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者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私藏的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要主动上缴。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符合储存、配备条件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及个人,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警方将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若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四、通告要求
凡在2022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枪支、弹药的,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枪支弹药的,依法从严惩处。
政策原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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