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规范全市保安服务行业市场秩序,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及举措
《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共6章32条,包括“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认定程序及异议处理”和“结果应用”等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在本市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以及市外保安公司在渝设立的分公司均适用于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全市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信用评价结果审定、公布,并与相关市级部门实现数据及信息的共享。
(二)评价依据。市、区两级公安机关依据保安企业许可备案、经营管理、奖励处罚、社会贡献等13个大类的信息,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大数据中心、市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等平台,每年进行1次信用情况综合评价。
(三)具体办法。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记分制,满分100分(记分标准将另行制定),年度等级及分值记录只存档、不累计。根据得分情况,企业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5个档次,并在《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保安培训单位备案证》上予以标注。
三、申请人注意事项
(一)等级周期。信用等级周期为一年,期满重新评定。原等级及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新设立的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自许可、备案之日起不足6个月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
(二)认定程序。每年第一季度,区县公安机关审核辖区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按照评价标准进行打分初评;市公安局评定复核,并将全市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得分及信用等级在行业内公示7天,公示期满生成当年度全市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
(三)异议处理。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公示的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作出等级初评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作出等级初评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于事实、理由成立的,经市公安局复核后,及时变更拟评定的信用等级并再次进行公示;不成立的,不予采纳并将原因书面告知异议方。
(四)结果应用。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共享,供政府、企事业单位等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查询和依法依规使用。
政策原文: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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