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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五年打击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8

      6月24日,湖南高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五年全省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典型案例。五年来,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共38096件44158人。今年6.26国际禁毒日期间,全省法院共集中宣判210案330人。

      

      (发布会现场)

      针对全省毒品犯罪的组织性地域性愈发突出、利用物流寄递毒品蔓延、毒品种类多元且更新快等特点,全省法院始终坚持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在犯罪类型上,坚持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涉新型毒品、操纵涉毒活动的黑恶势力、涉毒“保护伞”等犯罪;在严惩对象上,对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暴力抗拒查缉、武装掩护犯罪、利用未成年人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其中,对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罪证确实充分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在经济制裁方面,湖南法院充分用好罚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为确保从经济方面有效惩处犯罪并剥夺再犯的条件。同时,严格限制对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从严把握毒品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刑率始终处于高位。

      近五年,全省法院开展7次毒品案件集中宣判行动,共集中宣判3000余件。召开新闻发布会40余场次,通报典型案例650余件,共深入社区、校园、乡镇开展禁毒宣传810余场次,发放禁毒宣传资料40余万份,张贴布告30余万份,庭审直播4300余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650余人次,为禁毒工作营造浓厚氛围。

      

      6月10日,湖南高院禁毒宣传进校园活动。

      根据刑法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即有可能被判死刑。

      在发布会通报的一起典型案例中,

      毒贩们“进货”动辄50千克,

      直接取出百万现金交易,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

      贩卖、运输毒品,四人被执行死刑

      ——被告人银某亮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刘某鹏、陈某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杨某平贩卖毒品案

      一、犯罪事实

      1、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银某亮联系被告人刘某鹏求购50千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下简称冰毒),银某亮向刘某鹏持有的银行卡内转账70万元作为定金。3月30日,刘某鹏通知银某亮到广东交易毒品,银某亮即安排胞弟银清某(已判刑)等人分别前往深圳市某镇等待交易。

      4月1日,被告人陈某驾车运输50千克冰毒随刘某鹏与银清某等人进行交易,银清某按银某亮的指使将存有50万元的两张银行卡交给刘某鹏后,陈某打开自己汽车的后备厢,银清某等人将装有50千克冰毒的两个旅行袋转移到自己车上后返回湖南。之后,银某亮以每千克3.2万元的价格先后6次共计贩卖7千克冰毒给他人,先后13次共计贩卖31千克冰毒给被告人杨某平。杨某平从银某亮处购得上述毒品后,加价卖给他人。

      4月17日,公安人员在株洲市芦淞区某宾馆附近抓获杨某平,当场从杨某平所驾车辆上查获102克甲基苯丙胺。同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邵阳县银某亮的住房内查获881克甲基苯丙胺。

      

      上图是1.2千克冰毒。图片来源于网络

      2、2016年4月中旬,被告人银某亮联系被告人刘某鹏求购55千克冰毒,并转账60万元作为购毒资金。

      4月14日,银某亮纠集银清某等人驾车赶到深圳市某镇等待交易毒品。4月16日下午,刘某鹏和陈某联系到20千克冰毒,银某亮则要求刘某鹏继续联系毒源,并通过手机银行向刘某鹏转账77.5万元。刘某鹏、陈某从银行卡内取出100万元向上家购买毒品。当日21时许,银某亮等人从刘某鹏、陈某处购买近70千克冰毒后驾车返回邵阳。

      次日9时许,银某亮等人驾车先后行驶至邵阳县某镇高速出口匝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所驾车辆后备厢内查获近70千克冰毒。

      3、2015年8月22日晚,陈某和蔡某松(已判刑)到广东与余某勇(已判刑)商谈毒品交易价格。同月28日,蔡某松携带装有毒品的黑色旅行袋乘坐陈某驾驶的车辆赶到郴州,将其交给余某勇。在此期间,余某勇接到“客人”求购毒品的电话,遂从中称出4千克冰毒后“送货上门”,被蹲守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3993克冰毒,又在毛坏房内查获蔡某松送来的12971克冰毒。

      另外,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银某亮居住的邵阳县住房内查获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转轮猎枪和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各1支及12号制式猎枪弹40发。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银某亮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鹏、陈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杨某平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银某亮、刘某鹏、陈某、杨某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被告人银某亮、刘某鹏、陈某、杨某平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54/2022-06/27/content_126412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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