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安网6月24日讯(通讯员 张明媚 罗春梅)随着社会的发展,亲戚、朋友之间出现经济往来的现象越来越频繁、便捷,那么,原告持有借据就一定能赢得官司吗?我们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回顾:2020年5月,乙向甲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后偿还,如未按期还本,则乙应当向甲支付借款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同日甲向乙交付了借款4万元,乙向甲出具了借据及收到甲出借的款项4万元的收据。2022年3月,甲以借款到期后乙一直未予偿还将乙起诉至武冈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乙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甲向法庭提供了乙出具的借据以及收到款项4万元的收据原件。庭审过程中,乙认可其曾向甲借款4万元,但辩称该4万元已于2021年6月还清,并称还款当日即向甲索回借条,但甲称借条没有带在身上,甲故给乙出具了一张“甲与乙一切账务已结清”的收条,乙以此借条主张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全部消灭。针对该收条,甲、乙双方各执一词,甲认为该借条是否系其出具已经记不清了,但未申请笔迹鉴定,即便系其出具,该收条所涉账务也是了清甲、乙双方之间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调解不成。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乙对向甲借款4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主张该款已还清,并提供了甲出具的“甲与乙一切账务已结清”的收条。此时,甲主张收条上的账务系甲、乙之间除案涉借款外的其他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那么甲就应当对其所主张的已收到乙的还款款项不属于本案的还款,而是属于其他的借款或经济往来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但甲未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判决驳回甲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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