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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庆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获减刑

    来源:安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9

      日前,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减刑案件,社区矫正对象李某被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缩短缓刑考验期十个月。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以来,安庆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

      李某是位80后,在大家的眼中是个积极向上的人。2019年,李某因触犯刑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生效后,安庆市宜秀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依法对其进行社区矫正。2021年2月21日下午,一名女童在安庆市长江边长风沙江滩不慎落入浅滩外的江水中。落水处水下情况复杂,女童当时只剩头发在江面上,生命垂危。李某看到后,当即跳入江水将落水女童解救脱险。

      安庆市宜秀区社区矫正中心经调查核实,认为李某救人行为属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提出减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报安庆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局审核。经安庆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局经审核认为社区矫正对象李某跳入江水将落水女童解救脱险的见义勇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表现,构成重大立功,依法提请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李某减刑案是安庆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提请减刑,是社区矫正机构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生动实践,不仅维护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监督好、教育好、矫正好”的职能。同时,该减刑案也在社区矫正对象中树立了正确价值导向,弘扬了社会正能量,增强了社区矫正对象对法治、道德、正义的感知和认可度,可以使其明法于心,践法于行,不断强化自身行为规范和社会责任感,有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文链接:http://www.ahcaw.com/ahcaw/content/2022-06/28/content_87415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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