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也越来越多,驾照考试也日趋严格和规范。然而,有人凭实力顺利通过驾考,也有人剑走偏锋找人替考,以身试法必将难逃法网。
被告人张某甲因机动车驾驶证D证未悬挂车牌被扣12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张某甲应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并重新考试,考试合格后才能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之后,张某甲与亲兄弟张某乙商议后,由张某乙持张某甲的身份证和考试预约单,代替张某甲前往考点参加机动车驾驶证满分教育考试。张某乙进入考场后,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并被取消考试资格。
荔城法院依法适用48小时刑事速裁程序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张某甲让被告人张某乙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张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张某乙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一些考生不对自身提高要求,熟记交通法规,想走捷径拿到驾照,动起了替考的“歪脑筋”,殊不知走“捷径”是害人害己,不能熟记交通法规不遵守交通规则,即使拿到了驾照也是“马路杀手”。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是双向追责的,替考者和被替考者的行为都构成犯罪,都要被判处相应刑罚。(荔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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