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涉案未成年人“无痕回归”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正式施行。依据办法规定,6月6日,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向未成年人小文(化名)、广安区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大足区分局发出了广安市首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让涉案未成年人真正实现“无痕”回归社会。
据悉,小文进入青春期后叛逆离家,因受人蛊惑,为谋取钱财,实施了多起盗窃行为,后经广安区法院审理,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考虑到小文系未成年人,其犯罪时正处于叛逆期,因缺乏正确的引导一时冲动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为了让小文能正常学习、工作,不因过往被歧视,广安区法院承办法官在该案判决生效后,依法向小文及其法定代理人、检察院、公安机关送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对小文的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
据承办法官介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类案件,充分发挥司法对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全面保护、特殊保护功能,努力让每一名未成年人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之下,感受司法温度。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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