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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虚拟货币失利 逼迫受托方出具借条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9

      法院: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王某委托李某某帮其投资虚拟货币,由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停止运营,导致部分虚拟货币未能“变现”,王某遂让李某某签下借款协议并将其告上法院……近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自贸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虚拟货币交易案件,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与李某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王某向李某某转款150万元,约定由李某某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进行投资,并在工作日向王某返还固定收益。后因为虚拟货币交易价格下跌,李某某未能按期向王某返还收益,王某便通过限制李某某人身自由的方式让李某某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李某某转给王某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以最终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出售的实际金额抵销上述债务。

      

      李某某按照约定将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转给王某后,由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停止运营,王某只出售了部分虚拟货币并提现,剩余部分无法交易,故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某偿还剩余款项。

      

      四川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签订借条的背景来看,李某某是在其人身自由被限制并报警后,按王某要求出具借条,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的逻辑和交易习惯,故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其次,结合双方均自认存在投资虚拟货币及场外交易行为的陈述,案涉款项更符合投资特征,王某通过李某某投资虚拟货币,是未经批准的非法投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剩余虚拟货币未予抵销系因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停止运营,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的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融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本案所涉的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不合法的虚拟货币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王某要求李某某通过虚拟货币冲抵案涉款项,即表明双方已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结算方式进行了约定,且李某某根据借条约定将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转给王某,王某卖出了部分虚拟货币后,剩余部分因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停止运营导致无法交易,由此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王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随着数字经济和网络交易的兴起,生活中常出现委托理财合同中尤其是委托虚拟货币交易的当事人,在其不能按约收到理财收益后,常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受托人还款,在此类案件中,需要进一步审查借条签订的背景、交易习惯等。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虚拟货币系虚拟财产,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因此,任何组织或个人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都应被禁止。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虽系个人自由,但因虚拟货币产生的债务系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风险,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张德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原文链接:http://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20615/2607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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