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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容忍”惩治新型毒品犯罪

    来源:贵州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9

      6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推进毒品问题综合治理”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当前新型毒品犯罪呈现哪些特点?在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最高检专门制发新型毒品犯罪指导性案例有何深意?针对打击新型毒品犯罪,检察机关还将开展哪些工作?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上升

      

      查办难度大

      

      新型毒品是相对于传统毒品而言,一般是指通过化学方法进行合成的毒品,即除传统的阿片类、大麻类、可卡因类以外的其他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其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都属于新型毒品。比如检察机关办案中涉及到“咔哇氿”“死藤水”“神仙水”“开心水”等多种毒品。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融入国家禁毒工作大局,在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工作中取得了积极成效。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19年至2022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新型毒品犯罪16万余人,其中,起诉涉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犯罪15万余人;起诉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1.8万人。

      

      从办案情况看,当前新型毒品犯罪呈现新的特点。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介绍:“一是新型毒品犯罪总体呈上升态势。近年来,检察机关起诉毒品犯罪案件总数逐年下降,但起诉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在毒品案件总量中的占比由2019年的53%上升至2021年的57%。二是合成大麻素类毒品犯罪增长迅速。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中,氯胺酮及苯环利啶类为主流,占起诉数的46%。2021年7月,国家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整类列管后,全年起诉相关犯罪1078人,同比增幅为257%。三是犯罪手段网络化明显,查办难度大。犯罪分子普遍利用互联网进行毒品交易,采用电子支付等非接触方式完成交易流程的‘人、毒、财’分离。‘网络+寄递’的形式已成为贩运毒品的重要方式,犯罪手段隐蔽,证据收集、审查难度大。四是涉案人员累犯、再犯多,呈现年轻化。一大部分贩毒人员同时也是吸毒人员,‘以贩养吸’较为普遍。为寻求刺激,青少年成为新型毒品滥用的高危人群,吸食的同时也参与贩卖。”

      

      立足当前形势

      

      聚焦重点难点问题

      

      最高检在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发布涉新型毒品犯罪指导性案例,背后有何深意?

      

      “首先是立足当前新型毒品犯罪的形势。当前毒品犯罪案件总体上呈下降态势,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逆势上涨,值得我们高度警惕。特别是新型毒品犯罪伪装性强,交易价格比较低,对青少年诱惑大,有吸食人群年轻化、在特定场所聚集等特点。”最高检第二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黄卫平告诉记者,最高检聚焦办案重点难点问题,从各地报送的181件新型毒品案件中,筛选出4件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涉及的罪名包括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欺骗他人吸毒罪等,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以及司法实践中证据审查和量刑标准等难题,为检察机关在引导侦查取证、证据审查、庭审说理、法律适用等方面提供了指引。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在从严打击的同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禁毒综合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这批案例展示了检察机关以办案促治理的有效做法,能够发挥良好的示范作用。”黄卫平称,发布指导性案例也能起到警示教育公众,提升公众的法治意识、禁毒意识的作用。

      

      记者注意到,这批案例涉及麻醉、精神药品滥用,特别是“下迷药”等违法犯罪,对于这类案件该如何办理,黄卫平给出了解答。

      

      “马某某走私、购买咪达唑仑、三唑仑、阿普唑仑,还在网上发广告贩卖,检察机关以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进行了追诉。郭某某为寻求刺激,给他人饮料、酒水中下迷药(麻醉、精神药品),检察机关以涉嫌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了追诉。”黄卫平进一步介绍称,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人下迷药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强奸、猥亵、抢劫等犯罪,有人则是为了寻求刺激,无特定犯罪目的。在以往的一些案件办理中存在定性不准确、打击不够有力等问题,这批指导性案例对此类案件办理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是严格区分麻醉、精神药品用途。二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对滥用麻醉、精神药品犯罪案件从严惩处。比如对于向贩毒、吸毒人员贩卖麻醉、精神药品的,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进行追诉。对于出于非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用途贩卖麻醉、精神药品,以及出于放任的故意,向不特定的人非法贩卖的,均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通过提前介入、退回补充侦查等工作机制,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四是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提出适当量刑建议等等。”黄卫平解释说。

      

      增强工作合力

      

      推进综合治理

      

      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下降态势,禁毒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毒品犯罪基数大,新型毒品层出不穷,禁毒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检察机关下一步工作如何安排?

      

      “我们将对毒品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运输贩卖毒品和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等源头性新型毒品犯罪,坚决从严惩处毒枭、职业毒犯以及毒品再犯、累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新型毒品犯罪分子。”元明告诉记者,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邮政、医药卫生、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系和沟通,健全协作机制,加大信息共享,着重加强新型毒品问题巡查和预警监测;进一步落实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加强寄递行业监管,堵塞新型毒品流通渠道;深化打击涉毒洗钱犯罪,建立司法机关、金融、海关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涉毒资产查缴协调机制;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统一执法司法标准。

      

      如何确保办案质量?元明介绍了检察机关的几项做法:“一是建立办理重大毒品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引导公安机关完善证据体系和证据链条。二是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加强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力度,积极邀请检察技术部门参与电子数据勘查、修复和审查,获取关键的客观性证据。三是在办案中聘请有医药学知识的专业人员对新型毒品进行分析研究,准确认定毒品危害,确保案件质量。四是加强指导性案例的解读和培训,针对实践中新型毒品犯罪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难点问题,通过制发规范性文件,强化案例指导等方式予以解决。五是健全公检法联合培训机制,通过联合培训,统一司法理念,提高办案能力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是一方面,完善治理体系、推进综合治理是另一个重要方面。”元明表示,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未被列管但存在滥用的新型精神物质,检察机关将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列管的意见。同时,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通过案例宣传、模拟法庭、新闻发布、检察开放日等形式,提高人民群众对新型毒品的认知和防范能力。尤其针对青少年等重点人群,通过法治副校长宣讲等形式,筑牢青少年拒毒防毒思想防线。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将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有效监管,堵塞监管漏洞,推动禁毒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原文链接:http://www.gzpeace.gov.cn/info/1400/526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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