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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整证据链下,“零口供”毒贩被绳之以法:深圳龙华法院公开宣判一宗贩卖毒品案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9

    近日,深圳龙华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温某某曾因吸毒行为被深圳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至2021年期间,为筹集毒资,温某某多次向刘某香、刘某东、刘某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经查,刘某香向温某某支付毒资11次,共计26350元;刘某东向温某某支付毒资1次,共计2950元。2021年7月至8月,温某某两次在其住所附近定好房间,邀请刘某荣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并收取毒资1400元。但温某某当庭辩称,他只向刘某香、刘某东、刘某荣出售过面膜、提供一些广告装饰服务,不存在贩卖毒品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吸毒人员刘某香、刘某东均指认从被告人温某某处购买毒品用于吸食,且刘某东于2021年7月9日向温某某购买毒品后带毒品返回遂川县供他人吸食的陈述,得到了证人刘某年、郭某怡两人证言佐证,刘某荣亦证实温某某向其提供毒品并收取毒资的事实。刘某香、刘某东、刘某荣三人的生活背景不同,互无交集,通过不同的途径向同一上家温某某购买毒品,结合三人与温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温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龙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结合被告人温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悔罪表现等,龙华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龙华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人温某某是一个从吸毒者变为贩毒者的典型代表,其在法庭上的诸多辩解既不符合常识常理,亦无证据支撑。综合多项证据证实被告人温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龙华法院依法对其定罪科刑。(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文链接:http://www.gdzf.org.cn/zwgd/202206/t20220628_10985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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