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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车藏毒还贩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最高可判死刑!广州花都法院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9

    一日吸毒,终身想毒,毒品就像魔鬼,一旦被毒品掌控,就难逃魔爪!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毒品的危害不容小觑。

    2022年6月26日——第35个国际禁毒日,广州花都法院公布了几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珍爱生命,拒绝毒品,远离毒害。

    案例一:购毒也是犯罪!非法持有毒品获刑七年半

    2021年9月,东某锋通过电话与贩毒人员庄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广州市白云区庄某的居住处进行交易。同日17时许,东某锋携带现金12万元去到庄某居所向庄某购买80克毒品海洛因。交易完成后,公安人员在附近抓获东某锋,从其身上起获含有海洛因成分的白色粉末80.61克。

    花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东某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80.61克,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结合被告人东某锋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办法官指出,并非只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才构成犯罪,购毒人员为了吸食毒品而购入数量较大的毒品,将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将被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被告人为了自己吸食而购入毒品海洛因80.61克,数量大,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本案提醒广大群众,要自觉远离毒品,吸毒人员一旦毒瘾发作便会想方设法购买毒品,即使并非因从事毒品活动牟利,仅为自己吸食也可能构成犯罪,同失健康与自由。

    案例二、跨境购毒、电动车藏毒运毒贩毒

    2020年7月上旬,黄某甲、黄某乙伙同同案人黄某丙(已判刑)共谋贩卖毒品谋取利益。黄某甲、黄某乙共同出资7万元,同案人黄某丙联系上家后,三人在上家的带领下从云南省瑞丽市偷渡到缅甸购买毒品并交付毒资。随后,上家将毒品藏于一电动车内,从云南省瑞丽市通过快递将该电动车邮寄至广东省廉江市。

    同年7月28日晚,黄某乙和同案人黄某丁(另案处理)去到广东省廉江市一快递点附近取上述快递包裹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涉案快递包裹,从中起获一包白色晶状物品,经称量鉴定,涉案毒品净重1000.4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同日,公安民警抓获黄某甲。

    花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贩卖、运输毒品氯胺酮,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对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

    经办法官指出,西南地区临近“金三角”,一直是我国严防境外毒品输入、渗透的重点地区,从云南走私毒品入境并往内地省份扩散是该地区毒品犯罪的重要方式,也是历来重点打击的源头性毒品犯罪。

    本案是一起从云南偷渡至缅甸购毒再运输至国内其他省份进行贩卖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将电动车电池卸下藏匿大量毒品并通过快递进行运输,涉案毒品数量大、隐秘性较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十五年重刑,体现了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惩立场。

    案例三:贩毒人员陪同吸毒并传播性病

    王某松十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张某飞、张某文、雷某峰、汪某,并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向张某飞、张某文提供卖淫活动。

    花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松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被告人王某松还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被告人王某松在判决宣告以前身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传播性病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经办法官指出,性病在吸毒人员中传播得最为迅速,毒品犯罪和卖淫活动结合在一起,严重损害公众身心健康、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

    本案被告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的情况下,提供毒品并陪同吸食,同时提供性服务,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与传播性病罪,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法院坚决依法打击涉毒、涉黄犯罪行为,积极营造健康和谐社会环境。

    法官教你识破套路,远离毒品!

    学习掌握毒品知识,加强辨别能力;

    不接受来路不明的香烟、饮料、食物;

    公众场合下,去洗手间回来注意换掉自己之前的杯子;

    提高警惕和自身保护意识,绝不相信“毒品一次不上瘾”“吸毒可以减肥”“吸毒是新时代潮流”等荒诞说法;

    警惕朋友之间诱骗吸毒。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原文链接:http://www.gdzf.org.cn/zwgd/202206/t20220627_10984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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