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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约车司机为5000元报酬帮人运毒,被判刑7年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9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24日举行打击治理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广州法院2021年以来惩治毒品犯罪的有关情况,发布八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在其中一宗典型案例中,一名网约车司机为5000元报酬帮人运毒,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冯某某为了贩卖牟利,联系被告人刘某,商谈向刘某购买一条冰毒(约一公斤),并预付部分款项。刘某随即通过被告人贾某某,联系同案人卢某某(已判决)购买冰毒,并约定交易价格和地点。同月22日上午,被告人刘某乘坐被告人柳某(其身份为网约车司机)驾驶的小汽车前往广东省博罗县与贾某某汇合,并共同携款前往广东省惠来县向卢某某购买毒品。次日上午6时许,刘某、柳某、贾某某向卢某某购买冰毒一包后离开。返回广州途中,刘某又与柳某约定,由柳某驾车将刘某及毒品送往湖北省仙桃市与冯某某交易。当车行驶至广州市海珠区某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888克。

    广州中院审理后,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柳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刘某、冯某某、柳某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表示,本案中柳某的行为,构成典型的运输毒品罪。对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定罪都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他们共谋实施了涉案的毒品犯罪,但柳某作为一名网约车司机,也在该起事件中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则令人惋惜。柳某在开车搭载同案被告人一路取钱、交易、返回广州的过程中,逐渐知道了同案被告人是在进行毒品交易,并让其一起将毒品送到湖北,给其5000元报酬。这种情况下,其仍然搭载同案被告人并答应前往湖北,客观上已实施了贩卖毒品的帮助行为,与同案人刘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共犯。(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文链接:http://www.gdzf.org.cn/zwgd/202206/t20220627_10984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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