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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来乐”门店成诈骗窝点!广东法院宣判6起养老诈骗案件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9

    6月23日,佛山、汕尾、江门、肇庆、揭阳等5地法院集中宣判6起养老诈骗案件,案件涉及以销售“养老产品”、投资“养老项目”、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实施的诈骗犯罪,此外还有利用封建迷信、古董收藏等手段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新型诈骗案件。

    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各被告人参与的犯罪金额、作用大小、退赃退赔情况、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对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对2名主动退赃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对上述7名被告人判处罚金10万元至3000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

    案件一:以销售保健品为名引诱老年人开会员 吸收款项590万元

    被告人徐某受聘于浙江老来乐商贸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开拓公司业务,先后在江门市蓬江区设立多家“老来乐”门店,以发放广告单、组织听课和参观旅游等方式公开向社会进行宣传,以销售保健品为名引诱老年群众购买会员卡,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现金返本还利,共吸收李某等老年人款项共590多万元,其间退还180万元,给众多老年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向老年人非法吸收存款,造成老年人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

    案件二:免费派发鸡蛋吸引老人听课 借机忽悠骗得194万元

    被告人李某为谋求不法收益,与甘某(主犯,已被另案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万元)等人创建佛山市美生之家商贸有限公司,以免费派发鸡蛋等礼品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到该公司“听课”,借此推销“消费补贴”“USDT理财”等“产品”,许诺给予高回报并赠送保健品及旅游服务,诈骗老年人钱款,共骗取127名集资参与人194万余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其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

    案例三:可帮一次性缴清社保费 收取手续费28万余元

    被告人曾某向曾某英谎称可以帮忙办理一次性缴清社保费的手续。曾某英信以为真,便先后介绍了被害人曾某妹、曾某兰、陈某容等人来办理。被告人曾某以收取社保费办手续为由,收取28.2万元后,以各种理由欺骗被害人。

    揭阳市揭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代办“养老保险”的名义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9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

    案例四:频繁向老年人索骗钱款 连老人儿媳妇的钱也骗

    被告人林某以帮忙办理养牛补贴、修建工程需要资金等理由,频繁向老年人陈某索骗钱款共计71500元,其间,还骗取陈某儿媳妇周某现金13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还以购买廉租房及装修该房的名义骗取王某、陈某共计84500元。

    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多名受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判决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案件五:谎称有一批古代玉器出售 骗得老人14万余元

    被告人廖某得知被害人黄某想购买古董玉器予以收藏升值,遂谎称有一批古代玉器出售,骗得黄某信任后将七件仿古玉器以14.3万元出售给黄某。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维持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其退赔所有诈骗所得的判决。

    案件六:以“看相”名义称有灾难降临 骗取1.4万余元

    被告人谢某、邓某先后以“看相”名义骗得陈某、吕某信任,使二人相信自己和家人近期有灾难降临,谢某可以“作法消灾”,共骗取二人14100元。

    肇庆市封开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两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已赔偿两被害人部分损失,依法可从宽处理,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gdzf.org.cn/zwgd/202206/t20220624_10983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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