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广西网南宁讯(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李寒 陈朝婕)用人单位迟了42分钟通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赔偿27088元。最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五塘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李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截至2021年11月24日,当天李某的下班时间为16时。劳动合同到期前,李某向某公司申请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到期当天的16时42分,某公司的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才同意李某续签合同申请及继续工作的要求,李某于次日办理了离职手续。之后,李某以某公司没有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支持李某的诉求,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给李某,某公司不服该仲裁,起诉至兴宁区法院。
某公司认为,因他们公司有着严格的工作审批流程,且公司行政人员下班时间为18时整。为此,其行政人员经过层层审批后,于2021年11月24日16时42分通过微信及时通知李某续签劳动合同,而是李某不及时办理续签合同手续。对此,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审理,兴宁区法院认为,李某于2021年11月24日的业务活动截止时间为当天16时,某公司如欲继续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亦应当16时之前提出,而某公司行政人员在16时42分才通过微信通知李某第二天到办公室续签劳动合同,在李某未回复且第二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时,某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再次向李某表明要续签合同的意思,故认定某公司与李某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某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在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下通知李某续订劳动合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某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088元。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李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4日16时。虽然某公司在不到一个小时内回复了李某,但此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终止,故法院认定某公司与李某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未通知李某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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