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收受320万元
钦州市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林俊犯受贿罪获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平安广西网来宾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莫积斌 通讯员 覃凡)4月29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林俊受贿案,对林俊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等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0年,林俊利用担任自治区检察院行政装备处处长,钦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代检察长、检察长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及个人提供帮助,单独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共计320万元。
来宾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林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送予的财物共计3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林俊受贿时间长,次数多,且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酌情从重处罚。林俊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有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悔罪、涉案款物已全部追缴等法定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决定对林俊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如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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