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日,刘某与某房屋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内部团购协议书,协议约定:某项目A栋公寓住宅楼开工建设,该房屋物业公司组织集团公司内部员工及相关租户与其签订内部团购活动协议。
协议还约定:乙方自愿向甲方交纳10万元作为购买该项目建筑面积65平方米及以上的意向诚意金,办理意向诚意金缴纳手续后即成为该项目的内部团购客户,在乙方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方所缴纳意向金直接用于充抵购房款;协议为甲乙双方就认购本次推售物业所达成的预约合同,在本次推售物业正式公开发售时,乙方成功认购后,甲方承诺将依据认购流程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上述协议签订后,刘某于协议签订当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该房屋物业公司支付约定的10万元购房诚意金。但四年过去了,协议约定的建筑房屋项目却至今一直未能开盘销售,刘某也未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刘某因此要求该房屋物业公司退款,协商未果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房屋物业公司归还购房诚意金10万元及四年的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该房屋物业公司所签订的内部团购协议书是为了保证将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本约合同)而签订的预约合同,故该案案由应为预约合同纠纷。
刘某在签订内部团购协议后,依照协议约定向该房屋物业公司支付了购房诚意金,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协议中所约定的建筑房屋项目因故未能开盘销售,导致刘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的目的落空,该房屋物业公司构成违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房屋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收取原告的购房诚意金应予返还。内部团购协议虽未对违约责任进行具体约定,但原告实际遭受了付出款项的利息损失,故法院对刘某请求该房屋物业公司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利息应当参照合同订立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予以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屋物业公司返还原告刘某10万元,并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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