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网络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时,消费者该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近日,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通过线上在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开设的“某专营店”以1086.1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女式高端西服套装。
原告收货后发现到货商品不是正品,与被告协商退款及赔偿事宜未果,故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1086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3258元以及打印、复印费10元。
经独山子区法院委托,商标的权利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意见,认为诉争商品系假冒伪劣产品。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商标的权利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意见,足以认定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商品系假冒伪劣产品,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网络消费欺诈主要表现为网络交易中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例如以其他产品冒充所售产品,实际销售商品在材质、性质或某种属性上与网上标识或者宣传的商品差异较大。
在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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