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3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戴向晖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戴向晖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9年,被告人戴向晖利用先后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案件处理、企业经营、工程款拨付、贷款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508.20281万元。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戴向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戴向晖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戴向晖在被留置后主动交待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退缴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戴向晖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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