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是某某密室逃脱店铺负责人吗?您作为王某某盗窃案被害人,我们需要核实情况,方便来检察院吗?”
“不行呀,最近店铺特别忙,我们人手紧张,实在过不去……”
2022年6月,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王某某盗窃案。王某某一周内先后五次到某商业城内的三家密室逃脱店铺门前盗窃了23个花篮,后将花篮中的三脚架拆下贩卖。经认定,被盗花篮共价值人民币1642.5元。案子虽小,但三份特殊的谅解书引起了办案人的注意。
实质正义“审核人”
确保谅解真实自愿
三份谅解书系受害店铺分别出具,均表示对王某某给予谅解,不需要经济赔偿。但因为被害人生意忙碌无法来到检察院参与情况核实,办案人决定前往三家店铺,现场核实谅解的真实性。
今年六月,沈阳地区持续降雨,但办案没有“雨休”,办案人决定冒雨前行。通过询问,三家店铺负责人均表示损失不大、王某某无正当职业且生活拮据,决定谅解,且不需要王某某赔偿被盗损失。办案人对三家店铺负责人的善意、宽容表示感谢,同时承诺对王某某进行说服教育,不让三家店铺的善良暖意落空。
程序正义“派送员”
提供“上门”服务
经审查,办案人发现王某某符合适用相对不起诉条件,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办案人同三家店铺负责人沟通,解释对王某某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告知作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三家店铺负责人均表示对王某某适用相对不起诉无异议。为不影响三家店铺的经营活动,办案人再次前往商业城,提供权利义务告知、文书送达等程序“上门”服务。
营商环境“老娘舅”
切实践行办事方便
多次“上门服务”令三家被害店铺感到暖心、便民,对检察机关的办案严谨度、服务贴心度、工作细致度均表示高度赞赏,认为检察机关不仅致力于依法办案,维护公平正义,更是通过依法履职、能动履职为企业营造了公平便捷的法治环境,用实际行动生动践行办事方便、法治良好。
检察机关考虑到被害店铺实际情况,采取法律文书送上门的方式,既提升了检察公信力,又彰显了检察机关个性化办案、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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