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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开区法院着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15

      

      南开区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多措并举提升涉企案件办理质效,着力打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今年上半年,南开区法院共受理企业相关诉讼5004件次;加强数字技术应用,在线开庭、移动微法院开庭520次,实现了开庭跨省市、跨国界、“零距离”;降低企业诉讼成本,合同类案件平均审理天数较去年同期缩短17天;制定37项司法举措,为企业发展“把脉问诊”。

      37项司法举措提升服务效能

      南开区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营商环境建设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37项司法举措,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嵌入”审判执行工作,与审执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通过与行业协会、领军企业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法院主要负责人走访调研民营企业,精准问需,优化服务,有针对性地完善司法服务举措。推动法院干警对口服务辖区民营企业,为企业发展“把脉问诊”,引导企业防范化解法律风险,聚焦优化“保护中小投资者”“信用体系建设”等指标,带动审执工作质效全面提升。

      深入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线上线下同步发力,实现立案、调解、保全、送达等诉讼服务事项一站通办,开通涉企服务“绿色通道”,进一步提升涉企纠纷立案效率。今年上半年,南开区法院诉服中心受理企业相关诉讼5004件次。

      此外,该院还加强数字技术应用,推广应用移动微法院,推进在线调解、在线开庭、在线执行常态化,实现诉讼事项“掌上办”。今年上半年,通过在线开庭、移动微法院开庭520次,电子送达16596次,成功率达90.16%,解决了部分当事人因疫情无法应诉的现实困难,以智慧精准、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为公平正义“加速助跑”。

      助企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南开区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诉前调解和专业化审判优势,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提升民商事纠纷化解效果。

      赵某与本市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该公司拖欠房屋租金。赵某多次与其协商未果,诉至南开区法院。经原告赵某申请,法院冻结了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并查封涉案房屋内物品。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被告公司受疫情影响,货物回款周期变长,出现资金短缺情况,目前已经处于经营停滞状态,无力支付房屋租金及物业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尽最大努力帮助被告公司渡过难关,法官及时展开庭前调解工作。

      一方面,法官与原告赵某耐心沟通,将该公司经营现状进行告知,另一方面,与该公司沟通,讲清利害关系,耐心释法析理。经调解,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为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赵某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冻结。至此,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法官秉持科学公正原则,采用“沟通+走访”方式,在客观公正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深挖细查纠纷背后的隐情,以善意文明方式积极展开庭前调解,促进“刚性”法律的“柔性”适用,以真情调解化解强硬对抗,并审慎适用保全措施,减轻诉讼对民营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为实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屏障。

      “简案快审”高效化解涉企纠纷

      南开区法院健全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提升简单民商事案件审判效率,降低企业诉讼成本。今年上半年,审结买卖合同等纠纷3216件,其中,合同类案件平均审理天数较去年同期缩短17天。同时,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慎用强制措施,上半年执行和解方式结案1018件,最大限度保障涉诉企业正常经营。

      天津某公司与外地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天津某公司提供设备并安装调试,对方支付货款。天津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外地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给付全部货款,被起诉至南开区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但协议生效后,外地某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天津某公司是一家小微企业,当前资金周转十分困难,若不能取得执行款,该公司将面临停业危机。南开区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时对外地某公司进行询问,了解其经营状况。得知该公司同样经营困难,法官多次与公司负责人电话沟通协商,商讨履行方案。最终,该公司主动给付货款及违约金。该案从受理到执行完毕仅用8天时间,获当事人赞许。

      该案是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践行“双战双赢”的典型案例,既彰显了执行速度,又传递了执行温度。在依法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经营的不利影响,促使两家企业重新回到生产经营正常轨道,努力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dt/tjcaw-imizirav22773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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