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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条上签字就是“保证人”吗?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15

      

      民间借贷中常见第三人在借条的空白处签名,这种情况下,到底是“见证人”还是“保证人”。一旦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第三人该不该承担担保责任?今年6月,宝坻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1年6月,因资金紧张,王某欲向张某借款,但由于与张某不熟,遂找了与张某关系较好的刘某,希望他作为中间人劝说张某同意向自己出借款项。

      在刘某的介绍和劝说下,张某同意出借,不过要求刘某在借条上签字,刘某同意并在借条上签字捺印,随后,张某将借款转到王某的银行账户。

      后王某未按期偿还借款,张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将王某与刘某二人一并起诉至宝坻区法院。

      庭审时,王某对借款事实和还款责任不持异议。但是,刘某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在借条上署名时,张某并未表明要求刘某承担保证责任,刘某作为中间人好心帮助王某借款,在借条上签字捺印也只是“见证人”,而非是替王某担保。

      张某则认为自己是基于对刘某的信任,才愿意将钱借给本不熟悉的王某,要求刘某在借条上签字就是为了让刘某为王某担保,也正是因为刘某同意在借条上签字担保,自己才没有中途反悔。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在借条上签字,刘某究竟是见证人还是保证人,需要看借条是如何签署的,在涉案借条中,王某的签字捺印前有“借款人”字样,而刘某的签字捺印前方却没有任何表明身份的字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刘某在借条上只签字,没有表明身份是“见证人”或“保证人”,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是保证人的情况下,则一般会认定刘某为见证人。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由王某偿还拖欠张某的全部借款,刘某不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什么是保证人?什么是见证人?二者有何区别?

      保证人是指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的当事人,而见证人是证明双方确实有签订合同的第三人。

      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责任上:保证是为主债务担保的一种形式,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时,要以自己的财产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见证人则是受当事人或利益关联人的请求,到现场对事项或活动进行见证,起到第三方证明力的作用,并不承担担保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sf/tjcaw-imizirav30524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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