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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宝转账转错了,如何把钱追回来?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15

      移动支付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手指轻轻一点,转账即刻完成。但“手滑”的故事也经常出现:不小心输错号码导致转错了人,对方收了横财后却拒不还钱,甚至拉黑自己……碰到这种情况难道只能认栽?奉法君给你来支招: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30日,原告林某本想按照案外人李某提供的“1381648XXXX”的支付宝账号转款,但在转款的时候由于一时疏忽大意,将支付宝账号错输为“1391648XXXX”。由于转款金额为小额转款2000元,故支付宝系统未提示让林某输入对方账户的实名信息。转账完成后,林某和李某没有进一步核实,压根没有发现转账错误。

      

      2021年4月2日,林某再次按照约定向李某的支付宝账号转账,由于之前转过一次,林某未多想便直接根据前一次的转账记录,向“1391648XXXX”的支付宝账号再次转账24,357元。因为有过转账记录,此次转账时支付宝系统也未提示让林某输入对方账户的实名信息。

      

      不久,案外人李某发现实际未收到林某支付的上述两次转账款项,两人一核对,才发现是支付宝账号错输了,导致将款项转到了他人账户。

      经联系追要无果后,林某通过其委托的律师向支付宝公司查询到了“1391648XXXX”的账号系由平某实名注册,于是一纸诉状将平某诉至上海奉贤法院,要求其归还全部错转款项。

      法院裁判

      经审理,上海奉贤法院认为,原告林某在办理支付宝转账时,因输错收款人账号,导致将款项错转至被告平某的账户,被告取得涉案款项无法律上的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原告林某作为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作为得利人的被告返还错转的款项,故对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决被告平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某不当得利款26,357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经过执行程序,原告林某已经拿回全部错转款项。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不当得利?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该项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任何人不得基于他人之损失而获得利益”。其目的是为了调整财产变动中失衡的利益关系,由于得利人取得不当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人,由此形成了以不当得利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利,且获利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获得利益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财产的积极增加,即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一种是财产消极增加,即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无法律上的根据,是缺乏受益的法律上的原因,如果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2.对方遭受损失。所谓“遭受损失”,是指受损失的人利益减少,其同样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财产数额的直接减少,二是财产数额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

      3.获利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这里说的因果关系,意指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相同,在所不问。一般而言,受损方主张返还利益时,若利益小于损失的,则以利益为准,若利益大于损失的,则以损失为准。

      三不当得利的几种排除情形:

      1.明知无给付义务或为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例如给朋友的孩子发红包的行为,虽无法律依据,但确系基于礼仪所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2.不法给付。例如甲因购买毒品向乙付款,但却错误汇至丙之账户,此时并不成立不当得利。受到损害一方不得请求返还,受益人也不能当然保留该利益,该涉案款项应当由国家依法予以收缴。

      3.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或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无论是未到期债务还是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其债务本身并没有消灭,因此清偿行为并不会造成利益失衡,且该清偿行为亦符合清偿者的给付目的,故不成立不当得利。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0/n4509/u1ai1637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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