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有组织犯罪作了三个明确:一是明确界定了“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二是将“恶势力组织”明确为法律概念;三是明确了从严惩治黑恶犯罪的态度。
特别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在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组织常常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非传统暴力的“软暴力”手段达到违法犯罪的目的,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
那么,到底什么是“软暴力”?今天,让我们结合案例,一起学习“软暴力”的行为表现及具体认定。
案情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整合)
“法外狂徒”张三从事高利放贷活动,此外还插手民间借贷纠纷从事“讨债”业务,吸纳、招募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对放贷或被委托讨债的对象李四、王五、赵六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讨债方案”:
01
放贷对象李四因资金周转需求向张三借款20万元,到期未还。张三指使手下5名“小弟”多次到李四家,采取威胁、滋扰、拉横幅等方式非法讨债;跟踪李四家人,在强行获取李四手机通讯录后,又向李四的家人、朋友、同事定期发送“讨债短信”、拨打“讨债电话”,严重影响李四及家人的工作、生活,并对其周边人员的的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02
王五因向他人借款50万未还,张三在接受债主的“讨债委托”后,带领3名“小弟”至王五家中,采用威胁、滋扰方式要账。王五无奈搬至快捷酒店居住,张三遂安排“小弟”住在王五房间旁边,轮流监视并不断滋扰,王五只要外出,张三等人轮流贴身跟随,导致王五不敢出门。
03
赵六向张三借款30万元未还,后张三派遣6名“小弟”住在赵六家中,期间采用恶意打砸毁坏家具、限制外出、楼道泼红漆、小区拉横幅等方式威胁赵六归还借款及高额利息。
法官说法
上述案例中的几种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明显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张三等人因使用“软暴力”或暴力的方式催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等犯罪。
关于“软暴力”的认定。2018年,两高两部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首次规定了“软暴力”的概念,并明确了“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
在《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对“软暴力”犯罪手段的描述吸收了上述意见中的表述,明确“对他人或者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行为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软暴力”表现形式多样,有纠缠、跟踪贴靠、泼油漆、哄闹、拉横幅等“可以看得见”的传统方式,也有通过信息网络或通信工具等“看不见”的新颖方式。
有组织的通过上述各种手段给被害人施加心理压力,达到非法获取利益的目的,不仅影响他人日常生活,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就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凡事都要采用合法手段、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决不能采取“软暴力”等手段,否则触犯刑律定会追悔莫及。
提示
如果您在日常生活中遭遇“暴力”“软暴力”的侵害,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向相关部门举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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