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法院集中公开宣判7起非法采矿案
13名被告人被判刑罚并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00余万元
河北法制报讯(张伟亮)为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矿、采砂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日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年内第二次组织部分基层法院,对7起非法采矿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13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期,并依法判处罚金合计25万元,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76.2万元,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32.3万元。
郭某辉非法采矿案。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郭某辉在临城县郝家庄村北荒坡非法开采钙石共计4994.58吨,出售给某石粉厂非法所得共计184799.46元。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郭某辉在赞皇县郝某振石坑非法开采钙石,然后出售给某石粉厂非法所得共计66100元。2021年2至4月期间,被告人郭某辉和杨某亮(另案处理)合伙在赞皇县郝某振石坑非法开采钙石,出售给某石粉厂非法所得共计154080元。除支付给坑主郝某振(另案处理)52220元外,郭某辉与杨某亮将剩余款项平分。宁晋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辉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被告人郭某辉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404979.46元,责令被告人郭某辉承担环境综合治理恢复施工费用17.43万元。
牛某国、范某民、李某江非法采矿案。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牛某国、范某民、李某江、苏某强(在逃)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用他人开采石料,并将所开采石料销售,共计获利3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牛某国、范某民、李某江均投案自首。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牛某国、范某民、李某江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分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牛某国、范某民、李某江各自退缴的违法所得6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牛某国、范某民、李某江就非法采矿行为在邢台市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牛某国、范某民、李某江以开采量4400吨为限对被盗采山体形成采坑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则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99539元。
另外5起案件分别为:郑某波非法采矿案,端某林非法采矿案,李某民、靳某刚非法采矿案,刘某英、刘某辉、刘某华、韩某甲非法采矿案,赵某三非法采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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