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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遏制涉疫就业歧视还须强化隐私保护

    来源:河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15

      

      万周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部分新冠肺炎康复者在求职时屡屡碰壁,他们被告知“阳过的不要,进过方舱的不要”,有企业还要求查阅求职者最近两个月的核酸检测记录。对此,法律界人士建议,应在各地健康码类小程序中对新冠肺炎康复者隐去核酸检测阳性记录,有效避免应聘者被歧视。(7月11日《法治日报》)

      从医学上讲,治愈出院的新冠肺炎患者,身体已恢复健康,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我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传染病防治法》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无需提供与劳动合同无直接关联的基本信息,新冠肺炎康复信息不属于基本劳动信息,企业无权要求求职者提供。部分企业逆法而行,拒绝录用新冠肺炎康复者,已涉嫌就业歧视。

      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部分企业之所以罔顾法律拒绝录用新冠肺炎康复者,说明其可以获悉后者的个人医疗健康信息。鉴于此,若要有效遏制部分企业的涉疫就业歧视,相关部门还应进一步强化新冠肺炎康复者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管理。

      个人医疗健康等敏感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依法受到保护。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新冠肺炎康复者的医疗健康等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部分企业以新冠肺炎康复者曾感染过新冠肺炎病毒为由实施就业歧视,既是对该类求职者个人隐私的直接侵犯,也从侧面反映了当前对新冠肺炎康复者个人隐私信息的管理还存在漏洞。

      从实际情况看,新冠肺炎康复者的个人医疗健康等隐私信息被企业一览无余地知晓,与采集信息的相关机构管理不当有关。当前,疫情时有反复,不少采集患者信息的相关机构,本着防控疫情的需要,往往会在第一时间公布患者的相关医疗健康信息。由于保护个人隐私的相关措施没有完全到位,使得一些企业能够轻易地获取个人的医疗健康信息。

      对此,采集信息的相关机构应坚持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并重的原则,从技术升级、管理完善等方面入手,构建起网上与网下同心聚力、技术与管理相得益彰的信息安全格局,主动承担起保护新冠肺炎康复者个人隐私信息的第一责任,确保其个人医疗健康信息在严防死守的管理模式下,不会轻易泄露给企业或个人。相关部门亦应依法依规强化监管,严禁企业查询新冠肺炎康复者的个人医疗健康信息。

      当然,从深层次看,部分企业之所以故意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与违法成本较低有关。当前,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救济途径比较单一。求职者遭遇就业歧视后,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而企业只需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费用。着眼长远,相关部门还应进一步完善法律,除对劳动者遭遇就业歧视后增设行政救济的维权路径外,还应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加大违法成本,倒逼企业面对高昂违法代价主动打消施行就业歧视的歪念。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pingan.org.cn/system/2022/07/13/0301774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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