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安网7月5日讯(通讯员 田金萍)借款人向出借人发送短信,承诺借5000元还10000元,出借人能据此主张借款人支付利息吗?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城陵矶法庭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黄某与万某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万某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黄某借款5000元,并以短信方式向黄某承诺:“借5000元还10000元”,但该短信的发送时间不明,且未明确利息起止期间和利息利率计算标准。万某承认借款5000元是事实,但否认应当偿还利息。黄某多次催讨借款本息未果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黄某与万某借贷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万某应当向黄某偿还借款5000元。其次,万某虽向黄某发短信承诺借5000元还10000元,但该短信既未明确利息利率计算标准,也未明确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该情形属于双方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故黄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万某偿还黄某借款本金5000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生活中,朋友之间借贷常常发生,约定利息也是常有之事。但应当注意,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应当明确利息利率计算标准,以及利息计算期间等重要因素,以防借款人承诺借5000元还10000元,成为“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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