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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明明是“骗”,为什么变成了“偷”?

    来源:安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15

      2020年8月6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19年12月,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韦某某在聊天软件上相识后,朱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征信不良”的韦某某办理贷款,后以贷款手续费、押金等为由,多次骗取韦某某财物共计31846元。

      2019年12月,被告人朱某某与章某某在聊天软件上相识,朱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征信不良”的章某某办理贷款,于是二人约在餐厅见面。见面后,朱某某以查看收入支出账单为由,向章某某索要支付宝账号密码,登录后私自转出章某某支付宝“花呗”内8200元,被发现后,朱某某谎称是为了制造交易流水。后趁章某某不备,朱某某逃离现场。

      争议焦点

      该案经舒城县检察院审查,以被告人朱某某对被害人韦某某构成诈骗罪,对被害人章某某构成盗窃罪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朱某某对本院以两个罪名起诉该案表示不解,表示:明明也是骗了章某某的钱,为什么变成偷了?

      法律释义

      诈骗罪和盗窃罪是取得型财产犯罪中两种最常见的犯罪类型,因此正确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以本案为视角,认定朱某某对章某某构成盗窃罪基于:

      一是被害人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欺诈行为,以及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诈骗罪应属于自损的犯罪类型,盗窃罪属于他损的犯罪类型,自损或他损的关键点在于被害人的自由意志是否受到破坏,因此,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才是关键点。本案的被害人章某某从未有过转移8200元占有的意思表示,既然被告人谎称“制造流水”,那么在极短的时间内,8200元就会物归原主,被害人既没有处分该8200元的所有权,也没有处分该8200元的占有权。不法行为人虽因欺诈行为表面占有了财物,但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的决意,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损害是不法行为人的后续行为造成的。例如以借打手机为名而非法占有手机的,以盗窃罪论,正是因为被害人将手机交给行为人的行为,不是处分财产的行为。

      二是财物未脱离被害人的占有。表面上看,被告人从始至终从未想过帮助被害人办理贷款,似乎是一种骗局,被害人已经发现钱被转走,也没有要求当即转回来。但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在被告人未离开现场时,被害人并没有脱离对财物的占有,被害人对财物的处于“占有迟缓”的状态,行为人只是从形式上暂时接触财物,权利人仍然对财物具有自由支配的权力。

      三是朱某某转移财产的秘密性。正如上文所说,本案被害人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损害是不法行为人的后续行为造成的,该种后续行为即是行为人秘密转移财产的盗窃行为。朱某某在转移8200元时,是秘密进行的,被害人并不知情,后续被害人发现,其谎称是为了制造流水,该种行为是一种掩饰手段,整个行为具有平和性。后朱某某趁被害人不备逃离现场,此时被害人才遭受了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损失,并且该种财产损失不是“主动给付”,而是被“携款潜逃”,故朱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的行为特征。

      检察官提醒

      诈骗手段多种多样,犯罪分子利用部分人急于贷款的心理,通过吹嘘自己的社会关系等,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财产,诈骗不成直接盗窃,给被害人带来严重的财产损失。检察官提醒各位,贷款要通过合法机构、合法程序、合法手段,切莫轻信他人,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姜玲玲)


    原文链接:http://www.ahcaw.com/ahcaw/content/2022-07/06/content_87485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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