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慧 严健婷)厂房经多重转包后突遇火灾,造成该厂房及周边厂房的财产严重损失,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近日,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多重转包而发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8年9月5日,大田县某公司与程某、黄某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期五年,承包方因生产经营需要,有权对某公司经营场所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优化履行,但安全问题需承包方自行负责。程某、黄某取得该公司厂房承包经营权后,于2020年9月18日与郭某签订合同,将上述厂房转包由郭某承包经营。
2021年2月23日,该厂房突然着火,烧毁公司厂房、生产设备、材料、周边沙发厂及摩托车厂。因双方对赔偿及修复方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程某、黄某、郭某赔偿因火灾导致的损失共计95万元,并要求三人支付因火灾导致厂房停租期间的租金损失。
程某、黄某称,他们与大田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后,又将案涉厂房转包给了郭某,火灾发生时厂房系郭某管理,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应由郭某承担。郭某则称,程某、黄某对转包的厂房安全应负部分责任,火灾系因厂房内堆放的木粉自燃引起,起火时所有设备关停,厂房消防设施取不出水,导致火势蔓延,殃及周边沙发厂及摩托车厂,且火灾发生后,其要自救出货,但该公司法人不同意,现在货品已坏,导致其损失扩大,自己也是受害方,该公司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承办法官了解到,事故发生后,原、被告曾报警三次处理未果,此前与沙发厂、摩托车厂商定的22万赔偿款,也因原、被告双方赔偿事宜未谈妥而未给付,导致沙发厂、摩托车厂的负责人多次催讨赔偿。
为传承弘扬新时代“马锡武审判方式”,深刻践行司法为民精神,承办法官通过“面对面”“背对背”调解,耐心向双方分析案件具体情况及利弊,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程某、黄某向摩托车厂、沙发厂负责人支付赔偿款22万元,郭某同意一次性赔偿给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及税费和水电费计34.5万元,程某、黄某对其中17.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至此,这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得以圆满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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