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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岁“司机”撞伤3岁行人,谁该担责?法院这么判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15

      现实生活中,遇到孩子犯错时,有些“熊”家长喜欢用“孩子还小,不知轻重”等借口说辞进行搪塞,可事实上,一些“小错误”往往会造成大伤害。

      2021年11月,张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载着儿子小乐回到自家店铺门口。下车后,张某未及时锁好三轮车,且未拔出车钥匙。小乐看到父亲下车离开后,自行启动三轮车并撞倒了在一旁的小明(3岁)。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和小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因此花费医药费、交通费共3000余元。由于小明年纪较小,发生事故后导致其心理受到影响,其父母因照顾年幼的小明分别请假3天和4天,因此产生误工费3000余元。之后,小明的父母将张某一家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海沧法院受理该案后,为妥善处理未成年人之间的侵权案件,委托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考虑到小明遭受身体和精神痛苦,小乐也承受着精神痛苦,本着情理和法律相结合的调解思路,调解员以家庭教育和孩子心理健康为切入点展开调解。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小乐的监护人张某应向小明的父母支付误工费、医药费、交通费等共计4000元。调解协议签订后,张某当场履行了上述付款义务。

      法官说法: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由于未成年人年纪小,其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均不如成年人,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在未成年人侵权的案件中,被侵权人对未成年人的侵权人提起诉讼的,也应当列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海沧区委政法委)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713/20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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