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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离婚前房屋拆迁 离婚后子女能否分钱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15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叶绿萱 蔡津山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需要大量征收、征用土地。那么,征地拆迁,腹中尚未分娩的胎儿能否成为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父母离婚后,子女还能依法享有补偿权益吗?日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涉及胎儿拆迁安置补偿的案件,法官结合该起真实案例以案释法。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老陈建置的房屋被纳入征迁范围,其作为户主与政府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获得相关拆迁补偿权益。2019年1月,老陈的儿子小陈与小李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同年10月生育一女,取名小红(化名)。由于房屋交付征迁时,小红还在娘胎尚未出生,故其未被纳入征迁补偿人口范围。

      2020年10月,根据政府征迁安置办法,小红被增补纳入征迁补偿人口范围内,老陈遂再次与政府补签了1份搬迁补偿协议书。根据协议内容,小红可获得20平方米房票使用权益(购房奖励金)、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生活过渡补助费。

      2021年9月,小红的父母因感情破裂,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自愿离婚,小红由母亲小李抚养。由于小红所获得的征迁补偿权益均登记在其祖父老陈名下,相应的拆迁补偿权益也由老陈领取并使用。老陈一家以小红并未由其儿子小陈直接抚养为由拒不给付补偿款。无奈之下,小红的母亲小李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于2022年1月向泉港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小红的祖父母和父亲返还其应得的征迁补偿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围绕各方诉求,为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针对法律关系逐一阐释,并耐心地释法答疑,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小红与祖父老陈一家达成一致意见,由老陈一家一次性支付小红因被征迁所获得的房票折价款、安置补助费、生活过渡费等近5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征迁补偿系对被征迁人口的安置补偿,具有人身专属性。虽然房屋交付征迁时小红尚为胎儿,但其出生后依照政府相关征迁安置办法已被增补纳入征迁补偿人口范围,属于征迁安置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及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有关对胎儿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规定,其根据政府征迁政策依法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即便父母离婚亦不应影响其对征迁权益的依法享有。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706/20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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