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7月4日起,对在我省法院立案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44000元(含本数)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另外,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44000元但在176000元(含本数)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于年初正式施行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调整内容包括:调整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标的额范围,即“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省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2021年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8474元。根据《民事诉讼法》,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因此标的额为44000元(含本数)以下的案件适用。
据介绍,在全省范围内明确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范围是保障全省法院依法、统一、准确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基础,对于进一步推动小额诉讼的程序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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