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村60余户的300多名村民,在2019年忙活一年,被告方给付我们不到300万元,还欠200余万元,感谢铁岭中院,我们300多名村民得到维持原判胜诉的消息都特别激动。”6月27日,铁岭市清河区聂家满族乡广东山村党总支书记霍广福接受记者采访时掩饰不住内心的激动。
原来,2019年,黄某以A公司的名义与该村委会签订合同,约定使用该村土地进行制种。合同签订后,A公司并未履行,而黄某又与B种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玉米种子繁育合同》,约定由黄某为B种业有限公司进行制种。之后,黄某与B种业有限公司向该村村委会提供了种子亲本和化肥,B种业有限公司还在制种期间派技术人员对制种过程进行指导,并陆续给付黄某制种费用470余万元,黄某则仅向该村委会给付不到300万元。依合同约定,尚欠200余万元。
该案经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B种业有限公司应共同承担对该村委会剩余款项的给付责任。B种业有限公司以该村委会与B种业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合同,该村委会不能以其与A公司之间签订的制种合同来约束B种业有限公司为由,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4月18日,铁岭中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对争议焦点进行梳理。经审查认为,B种业有限公司对其在制种过程中提供的资金、技术指导及该村委会交付的种子斤数均予以认可。虽然B种业有限公司与该村委会没有直接签订合同,但实际上B种业有限公司确实履行了该村委会与A公司之间的制种合同。本案之所以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是因为B种业有限公司以自身的行为履行了合同义务,B种业有限公司在收取种子后,应当对该村委会给付种子款的诉讼请求承担给付义务。最终,该案维持原判。
6月9日,霍广福带领村民代表来到铁岭中院,将一面写有“公正不阿 浩然正气”的锦旗交到了庭审法官——民二庭员额法官李小莹的手里,以表达全体村民的感激之情。
“旗虽轻,情意却浓,庭审中,我们认真听取当事人诉辩意见,严格审查每一份证据,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努力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原、被告均表示对判决结果无异议。”李小莹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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