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合理延后
买房后因收入减少导致房贷断供,银行能否要求贷款者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对抵押房产主张优先受偿?近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18年年底,小侯为买房从某银行贷款52万元,并以所购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2021年11月,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小侯收入减少,导致其屡次违约,银行向小侯寄送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其清偿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53.6万余元。随后,银行将小侯诉至法院。
面对银行的诉讼,小侯主动多方筹钱,于今年3月一审判决前,将逾期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但因小侯多次逾期,银行认为其不讲诚信,仍要求其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对其提供的抵押房产实现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认为,小侯虽在贷款期间累计多次未按约定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但诉讼中已清偿完毕所有逾期款项,违约导致的后果与影响轻微,且确有继续履行贷款合同的诚意,其违约行为已得到了纠正,从维护交易稳定的角度出发,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继续履行为宜,故对银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银行不服,提起上诉。许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承办法官表示,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规定,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本案中,小侯违约导致的后果与影响轻微,且其确有继续履行贷款合同的诚意,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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