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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收入下降 男方欲减抚养费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15

      法院:未能证明收入发生重大改变,不予支持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行各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部分人的收入也变得不稳定。但因为收入降低,而要求减少孩子的抚养费,这合理吗?

      

      疫情影响收入减 起诉欲降抚养费

      

      2016年秋天,肖某与陈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小军。2018年,肖某与陈某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军由母亲陈某抚养,随其生活,肖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抚养费可根据当地生活水平作适当上调。教育费、医疗费由肖某支付80%、陈某支付20%,付至小军完成学业为止。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肖某的生意也遭受了一定影响。肖某认为,他的收入较以往有所下降,那么之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也应跟他的收入一样等比“缩水”。于是,他找到陈某商量,要求减少每月支付的抚养费金额,变更医疗费和教育费承担比例,被陈某拒绝。2021年2月,肖某以受疫情影响导致生活困难,收入减少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减少离婚协议中约定给付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承担比例改为父母均摊。

      

      调解不成法院判 证据不足被驳回

      

      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官向肖某、陈某解释说明了抚养费的主要用途,以及按时向孩子给付抚养费的利弊,多次尝试引导双方进行调解,希望能缓和双方矛盾。但双方始终各执己见,不同意调解。

      

      肖某声称,自己当初是迫于陈某不准予探望小军的压力才签订离婚协议的,存在受胁迫情形,协议内容应为无效。疫情期间,他的收入水平明显下降,日常生活难以维持,同时须还各种贷款,而此时陈某却擅自替小军选择了学费高昂的私立幼儿园。他多次找陈某协商,希望能减少费用的支付,但都无法达成一致。

      

      陈某辩称,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约定好的,小军入园时年纪尚小,公立幼儿园不收,所以才读了一个学期的私立幼儿园。且小军体弱多病,日常开销较大,她不同意减少抚养费金额,也不同意变更医疗费和教育费承担比例。

      

      经审理,法院认为,肖某的主张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基本生活保障,不能随意更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当支付抚养费的一方遭遇身患重病、残疾、因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或因犯罪入狱服刑等特殊情形,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或明显下降等情况,可适当予以降低。

      

      吴彤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谭别林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20705/2620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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