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检察院与隆昌市检察院在审查王某等人涉黑案件中,发现王某妻子孙某存在为该组织洗钱的行为,及时引导侦查取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隆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2019年至2020年期间,孙某明知其丈夫王某提供的资金为犯罪所得,为帮丈夫掩饰、隐瞒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孙某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价值1500余万元的房产和车辆,并在王某的授权下将车辆变卖并将所得款项转入王某指定的账户,王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孙某将变卖车辆的资金使用,以“洗钱”方式将非法所得合法化。
隆昌市检察院以洗钱罪对认罪认罚的孙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孙某近亲属代为退赔50万元,隆昌市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今年6月21日,被告人孙某被隆昌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6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资金账户的;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跨境转移财产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田子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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