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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买的手机号却已在各大APP注册,原来是他在搞鬼!判刑3年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15

    电话卡配送员私自将客户新开的手机号码注册多个互联网账号非法获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7月5日)通报了这宗案件的审理过程。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李某负责广州市增城区某片区手机电话卡的网上订单配送,其利用自己担任配送员的工作便利,在配送电话卡的服务过程中,私自将客户新开的手机号码和网络平台注册验证码发送到微信群出售给他人注册京东、抖音、淘宝等互联网账号,非法获利共计34955元。

    后来,李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删除信息、支付损害赔偿费并赔礼道歉。

    经查明,李某已退回全部非法所得34955元。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李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支付损害赔偿费人民币34955元;李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永久删除其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李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该判决已生效。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周思军介绍,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手机号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联系方式,更经常与银行账户、社交账户等账号绑定,具有专属性和私密性。手机号码搭配验证码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重要手段。且本案中的手机号均经过实名登记,与用户身份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周思军说,李某作为电话卡配送员,不同于一般的快递配送员,其工作内容包括上门配送、实名制验证、写卡激活、辅助充值等,于是才有了接触顾客手机号、获取验证码的机会,其私自将客户手机号及收到的验证码出售给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属于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法官提醒,身处信息化时代,我们在享受网络和大数据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也随之增加,尤其是手机验证码、人脸识别信息等新型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引起更高的重视。相关单位要加强内部人员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信息安全培训,使其认识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后果,防止公民信息从内部泄露。此外,公民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对于他人使用自己的通信工具或询问验证码等敏感信息的情形提高警惕,同时还要对家中的老人、小孩等特殊人群多加关注,防止个人信息外泄造成隐私泄露、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文链接:http://www.gdzf.org.cn/zwgd/202207/t20220706_10989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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