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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群里辱骂他人,法院判了!

    来源:新疆平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15

      

      因种地用水产生纠纷,黄某在其生活社区的居民微信群中,恶意中伤林某、季某夫妻二人。近日,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2021年7月,家住库车市塔里木乡某社区的林某与黄某因耕地浇水问题产生激烈矛盾。黄某气不过,就在社区居民微信群内发布侮辱、诽谤性的话语,对林某夫妻二人持续进行辱骂。

      2022年6月,林某夫妻二人向库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并赔偿因黄某言语侮辱造成林某妻子季某住院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45000余元。

      库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夫妻二人及黄某所在的微信群虽属于相对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但仍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鉴于被告黄某对上述两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在范围上有一定局限性,且季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季某的入院治疗与黄某的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近日,库车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黄某在其所在的微信群中向林某夫妻二人赔礼道歉、澄清事实,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经过法官批评教育,被告黄某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判决后,随即赔偿给付林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并向林某夫妻道歉、澄清事实。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及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因此林某夫妻二人要求黄某赔礼道歉、澄清事实、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微信虽属自媒体平台,但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都应当文明发言,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

      


    原文链接:http://www.xjpeace.cn/content/2022-07/10/content_388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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