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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阶段性降低我市非居民用户用水用电用气成本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15

      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复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要求,决定阶段性降低我市非居民用户用水用电用气成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措施

        1、给予阶段性补贴。对我市非居民用水户、非居民电力用户(含电力市场化用户)、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用户(不含燃气发电企业),2022年6-8月用水用电用气费用给予10%的财政补贴,非居民用户(含自取水用户)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10%,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除外。供水供电(包括增量配网经营企业)供气企业在向非居民用户计收当月水电气费用时,统一按原水电气账单费用的90%结算。

        2、免除欠费违约金。2022年3-5月期间,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纳已出账水电气费用的非居民用户,欠费不停供,免除欠费违约金。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向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申请缓缴费用,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缓缴期间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免除欠费违约金。

        3、免收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对非居民用户免收2022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同时,市水务局将继续加强用水计划、定额管理,完善水量核算工作,跨前一步主动服务,支持帮助用户持续提高节水管理水平。

        二、补贴资金拨付流程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在下月底之前汇总上月非居民用户用水用电用气补贴金额(也可选择在阶段性补贴结束后一并汇总补贴金额),分别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拨付补贴的申请,提交申请的同时需提供补贴用户数量、用量、金额、分区信息,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企业银行账户等材料。

        供水企业向市、区水务部门提交拨付补贴的申请,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补贴金额、补贴材料等的审核上报工作。市水务局在三个工作日内汇总补贴资金和相关材料。

        供电供气企业分别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交拨付补贴的申请,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补贴金额、补贴材料等的审核工作。

        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在汇总补贴资金和相关材料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并提供分区统计的补贴金额等数据材料。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进行审核后,致函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市财政局在收到请款申请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划拨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

        三、有关工作要求

        1、为用户提供便利。阶段性补贴等措施,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直接按规定实施,非居民用户免申即享,无需办理手续。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申请办理缓缴费用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尽可能提供便利,可采用网上办理、一口受理等方式,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

        2、提高政策透明度。2022年6-8月,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通过账单等方式列明原账单金额、补贴金额和用户实际需支付金额等。

        3、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准确统计用户补贴金额,如实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用户信息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及时性负责,并接受后续相关审计、检查工作。

        4、加强政策宣传落实。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指导监督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落实阶段性降成本措施,对落实不力的企业进行约谈、考核,同时协助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及时申请财政补贴,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区属企业的指导和督促,帮助企业将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于2022年6月底前制定发布实施细则,切实做好政策宣传、执行等具体工作。涉及电力和自来水存在非直供情况的,市电力公司、相关供水企业要将优惠政策告知总表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和非居民供水总表用户要同步将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电费、水费负担。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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