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新建粮食仓房及油罐使用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新建粮食仓房及油罐使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对征集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整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意见建议,请阐明理由及依据,并于6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电子邮件:cqsls123@126.com;
2.传真:67573511;
3.邮寄信件: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市发展改革委粮食调控管理处(401121)
附件:
1.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新建粮食仓房及油罐使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新建粮食仓房及油罐使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粮食局
2022年5月24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新建粮食仓房及油罐使用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粮食仓房及油罐使用,保证仓房及油罐结构安全和储存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组织竣工验收,符合条件方可装粮(油)
初始装粮(油)的新建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应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粮库、油库建设标准及政策,确保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并严格按照国家及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原则上新建仓房(油罐)工程未经竣工联合验收或竣工联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加强初始装粮(油)仓储管理,确保储存安全
新建粮食仓房及油罐的建设单位是初始装粮(油)的责任主体。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初始装粮(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新建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发生变化的,也应当及时备案。
建设单位应根据粮食仓房(油罐)安全生产特点,依据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和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备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
三、加强安全隐患预防与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应严格竣工验收程序,开展压仓(充水)试验,强化仓储管理,同时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新建仓房(油罐)初始装粮(油)后,建设单位应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向辖区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对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问责追责。
重庆市粮食局
2022年X月X日
附件2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新建粮食仓房及油罐使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粮食仓房及油罐使用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新建粮食仓房及油罐使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粮油仓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粮库、油库建设标准及政策,并按国家及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同时,明确粮油仓储企业的备案管理要求及安全隐患预防义务。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3项要求。
(一)严格组织竣工验收,符合条件方可装粮(油)。原则上新建仓房(油罐)工程未经竣工联合验收或竣工联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
加强初始装粮(油)仓储管理,确保储存安全。明确初始装粮(油)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将新建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依据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和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加强安全隐患预防与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强化仓储管理,同时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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