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煤炭市场价格秩序、更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4号)》(见附件)已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属于哄抬价格行为的范围,现将具体适用范围予以公告,请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4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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