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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15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2〕524号,点击查看原文件),已于2022年6月22日印发实施。

      一、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精神,我委会同省能源局,经过广泛调研、深入分析、反复测算,研究提出将600—760元/吨(5500千卡,含税)作为我省动力煤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经省政府同意,价格区间在今年6—9月份试运行。试行结束后,将对价格区间试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煤炭生产流通成本调查情况,予以调整完善。

      二、总体考虑

      将600—760元/吨(5500千卡,含税)明确为省内动力煤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主要考虑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兼顾煤、电双方利益。该价格区间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产煤炭与外调煤炭到燃煤电厂价格相近”要求为基础,最大限度考虑煤炭企业、煤电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为保障我省煤炭、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提供支撑。二是稳定市场预期。该价格区间与近年来大部分时间段的省内动力煤中长期交易价格区间基本吻合,能有效反映市场供求和成本变化,有利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三是保持煤价衔接。该价格区间与山西、陕西等地的煤价区间保持一定的价差,与山东、安徽、河北的煤价区间相衔接,有利于促进省外煤炭、省内煤炭的正常流通。

      三、保障措施

      为引导省内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主要采取以下举措:

      (一)健全煤炭成本调查、价格监测制度。每年开展一次对典型煤炭生产企业成本调查,以省内煤炭生产企业和燃煤发电企业为定点监测单位,依托河南省价格监管大数据平台开展煤炭市场价格监测。煤炭生产、燃煤发电企业要认真做好数据报送工作,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

      (二)促进煤、电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有效联动。煤炭生产、燃煤发电企业要在煤炭价格合理区间内自主协商形成中长期交易价格,鼓励在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中合理设置上网电价与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挂钩的条款,有效实现煤、电价格传导。

      (三)加强煤炭市场价格调控监管。当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超出合理区间时,运用《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手段和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及时查处煤炭领域经营者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或者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煤炭市场良好价格秩序。


    原文链接:http://fgw.henan.gov.cn/2022/06-23/2473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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