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民生资讯网!
  • 当前所在:首页 > 通知公告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15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修订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修建停车服务设施,提高交通和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委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拟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在全区贯彻实施。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25日,欢迎各相关单位和公众提出宝贵意见,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我委(服务价格处)。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范拥军、崔丽   

      联系电话:0991—2823759、2838279(传真)

      电子邮箱:yjc@xjdrc.gov.cn

      邮件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339号酒花大厦1803室(830002)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2年4月14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修建停车服务设施,提高交通和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主体和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服务费”)是指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主体,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等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停车服务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服务费的管理工作。住建、交通、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职责对机动车停放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管理权限】  停车服务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并制定乌鲁木齐国际机场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市(设区)、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所辖区域内停车服务费管理细则和停车服务费标准,调控本地停车服务费水平,履行日常监管职能。

      第六条【管理原则】  停车服务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使市场在停车服务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

      (二)坚持改革创新,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形式,引导各类资本投资停车设施的建设;

      (三)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使用;

      (四)依法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

      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价格分类】  停车服务费根据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1. 机场、火车站、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以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等配套停车场(库、泊位)(以下简称“停车场”);

      2.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青少年宫、体育场以及银行、保险、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停车场;

      3.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建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兴建(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4. 经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

      5. 社会资本在建筑红线外,利用公共资源独资修建的停车场;

      6.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的公共场所内设的停车场。

      (二)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的停车服务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形式确定社会投资者,并根据所在区域内停车服务供需情况、停车服务规模等,协商确定停车服务费标准。无法实现协商或谈判的,其停车服务执行所在区域内政府指导价。

      (三)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设施,其他停车服务设施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定价程序】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停车服务费标准,应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召开专家论证会,向社会公开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应召开价格听证会。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的,还应对本区域内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不同路段车流量对比情况进行评估,再划分不同区域、区分不同时段,合理核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定价管理】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停车服务费标准,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黑夜、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城区、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非住宅高于住宅”的原则,实行类别差价、地段差价、时间差价、车型差价,并建立停车服务费与投入相协调的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机动车停放设施的维护、升级、改造,提升停车服务水平,满足必需群体的合理需求。

      第十条【计费单位】  停车服务费应按停车实际占用的泊位数收取。

      第十一条【计时方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30分钟、每小时)、包月、包年等收费方式。

      专用停车场在能够保持正常周转的条件下对社会公众开放,可以实行计次、包月等收费方式。

      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30分钟或每小时)为主的收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免费政策】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北京时间晚22时至次日早9时,南疆各市、县可根据时间情况自行确定)或非车流高峰时段;

      (二)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的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应急处突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其他执法执勤车辆;

      (四)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包括残疾军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三条【限制政策】  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原则上要满足本单位工作人员和最大限度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的停车需求,为办理业务的群众提供停车方便。

      (一)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办理业务有关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夜间(北京时间晚22时至次日早9时)可对其他停放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实行最高限额管理,最高不得超过10元;

      (二)医院应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病人车辆顺利通行和停放。原则上医院不得对就诊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停车泊位特别紧张的,可对滞留超过12小时的就诊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

      (三)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服务费,应实行低费率收费政策。

      第十四条【鼓励政策】  在保障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放开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鼓励大中专院校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规划建设专用停车设施(必须实现教学区与停车场相对分离),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泊位。提倡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五条【鼓励政策】 支持给予新能源机动车优惠的停车服务政策。电动汽车充电桩服务收费含停车服务费(如已收取充电桩服务费的,不得另行收取停车服务费)。鼓励各地根据停车服务设施实际情况,给予新能源机动车延长免费停车时间、停车服务费折扣等适当优惠。

      第十六条【暂扣停车】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由执法部门承担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执法部门通知车主领取扣留的车辆,车主逾期未领取而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十七条【收费条件】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和服务设施、设备,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识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保证正常使用;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申请资料】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申请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费,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停车服务费申请正式文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含数量、充电桩)和监控设施布置图(含数量及清晰度),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七)成本测算情况。

      第十九条【收费核准】  市(设区)、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停车服务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当地实施细则和定期发布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服务等级核实、定价形式确认、收费标准核准等工作。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依法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办理税票】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凭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相关手续,向当地同级税务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依法纳税。

      第二十一条【收费票据】  机动车进出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出具标有机动车牌号、出入时间的停车时段记录,向交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超出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公示公开】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的醒目位置公示停车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12315举报电话等。对收取的停车场(泊位)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收费单位应在政府网站公开上述信息和相关收支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做好收费公示和统计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服务责任】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对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机动车停放者提供相关证据。因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停车场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住建、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和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共同做好停车服务费监管,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第二十五条【政策解释】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建厅、交通厅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xx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1357号)同时废止。

      

      

      

      发改委管理员

      

      

      服务价格处

      

      


    原文链接:http://xjdrc.xinjiang.gov.cn/xjfgw/c108299/202204/54de1c9bfe3444b0852a13ce74b001ca.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20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