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020年我委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印发了《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0〕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对各地完善物业收费价格政策、疏解价格矛盾、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大《办法》宣传引导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让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等更加深入了解物业服务收费政策 ,确保各项政策持续落实落地,近日我委针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对《办法》进一步进行了详细解读。
我区物业服务收费分三级管理,其中:自治区负责制定全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各地(州、市)负责指导本辖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各市(设区市)、县(市)按照定价权限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目前,我区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执行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各市(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按物业服务标准等级分类制定并公布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职责,多渠道宣传解读《办法》,持续抓好宣传落实工作,推动解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进和完善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居住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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