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4日上午,长宁法院刑庭公开审理袁某某、张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并当庭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案由长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彭志娟独任审判,上海电视台、上海数字移动电视台、长宁融媒体等媒体单位全程参与旁听。
2022年4月初,袁某某在不具备机动车客运资质的情况下,为在本市疫情封控期间非法从事运输牟利活动,委托张某某为自己伪造通行证,并提供了电子模板。张某某遂指使他人运用P图技术将模板上的信息篡改成了袁某某,伪造“上海生活物资保障通行证”1张。嗣后,袁某某又在网上自行网购“上海市防疫保障(生活物资)临时通行证”2张,通过张某某向他人购买“上海市防疫保障(生活物资)临时通行证”1张。收到上述通行证后,袁某某通过手机网络接单后,从事非法载客、送货运营活动,收取高额运费谋取暴利。2022年5月6日上午,袁某某驾车载客至本市虹桥火车站停车场,被民警当场查获上述通行证。当天下午,民警抓获张某某。经鉴定,从袁某某处查获的通行证均系伪造。
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于6月17日就本案提起公诉。长宁法院依法对袁某某和张某某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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