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项目资质的个人
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
成为某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但因出借资质企业是被执行人
工程款汇入该企业被查封冻结的银行账户
那么,问题来了:
该施工人人对工程款
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是某建筑公司
欠付申请执行人180万余元
因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名下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
2022年1月
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账户
突然收到一笔120万余元的款项
款项用途备注为“工程款”
申请执行人以为可以顺利执行该笔款项
但是这时,突然冒出一名案外人戴某
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声称其是工程款的实际权利人
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要求排除冻结措施
经查明
戴某曾借用被执行人
建筑公司的资质
中标某实业公司的土建工程项目
中标人虽为被执行人建筑公司
但实际施工人为戴某
双方还就上述工程签订了挂靠协议
工程竣工后
实业公司按约向建筑公司汇款12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
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因此,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戴某
并非该建设工程款的实际权利人
戴某可依据挂靠协议
对建筑公司行使债法上的请求权
其与其他普通债权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
上海宝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驳回戴某的异议请求
法官说法
01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挂靠公司主张工程款项?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工程总承包人可以经发包人同意,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本案中,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虽然实际施工人与出借资质企业之间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因此,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工程款项。
02
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适用的情形在于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且在承包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可将承包的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以优先受偿。
本案中,在发包方已经按约将工程款结算给中标项目的公司后,实际施工人对该笔款项依照相关规定,仅对该笔工程款对中标公司享有协议约定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并不足以享有优先受偿权,更勿论排除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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