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评论员郭振纲
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民事公益诉讼的“扩容”进一步昭示我们,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侵犯公共利益都逃不脱法律的惩罚。
据7月4日《检察日报》报道,近日,一起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视频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检察机关提出的赔偿受损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重建费的诉讼请求获支持。据悉,这是重庆市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
该案缘起于2020年7月,有人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视频、图片,被告人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重庆市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除涉及刑事责任外,还侵犯众多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引入民事公益诉讼,维护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联动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此判决发挥了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功效,打击了不法分子以损害公共利益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的险恶用心,不仅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而且丰富和推进了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该案不仅为解决网络不良信息侵害公共利益这一难点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而且从更大范围、更广视角彰显出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价值。
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证券民事公益诉讼、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到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等,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不断拓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不断增强,其法律成效越来越受到公众肯定和关注。这既得益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创新发展,也有赖于司法机关践行司法为民思想,主动运用法律赋予的职权,不断强化运用民事公益诉讼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担当。
类似案件的成功办理,是司法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联动、公共利益社会化论证、民事诉讼费用预算列支等一系列措施共同促成的。民事公益诉讼的“扩容”进一步昭示我们,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侵犯公共利益都逃不脱法律的惩罚。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发展,新技术、新业态不断衍生,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伴生出一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比如,在大数据、人脸识别、云计算等技术的运用为各方提供便利的同时,不时发生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或非法买卖,不法分子利用个人信息和人脸图像进行诈骗和洗钱等。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直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造成危害,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由于信息不对称,或者受限于个人取证方面的障碍,单靠个人努力往往难以阻止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蔓延,这就需要通过不断创新司法实践,探索出更多、更有效的法律保护途径。
当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尚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何界定不断演进的社会公共利益边界、如何判断新型违法犯罪行为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由谁来担任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范围如何确定等问题,都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来不断完善。
上述新闻中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视频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为我们提供了新思路。比如,从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需要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主动引入民事公益诉讼,组织多方社会力量论证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范围和程度,借鉴相关民事公益诉讼的成功经验创新推进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等。这些创新做法不仅在已有案例得到了验证、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而且为新型民事公益诉讼的“扩容”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
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期待司法机关不断创新民事公益诉讼实践,期待立法机关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更好地守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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