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木金 陈航)借条是借贷双方借贷关系的凭证,切不可随意添字。近日,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池园法庭审理了一起在借条上添加了无效利息条款导致利息约定无效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悉,在2012年12月2日,张先生向黄先生借款4000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一张给黄先生。事后,黄先生私自在借条上添上“月息2%”。借款后,张先生经催讨未归还借款,于2022年4月被黄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4000元,并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利息。
池园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黄先生单方在借条上添加“月息2%”的约定,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利息约定的合意,属于利息约定不明确,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认定双方之间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无息借贷,对于黄先生要求支付按月利率2%的诉请不予支持,仅支持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法官提醒:借条作为借贷关系的凭证,是双方借贷合意的体现,借条内容应当是经过双方共同确认的,如需要借款人支付利息,应当由借款人亲笔书写补充相关利息条款的内容,出借人不可以自行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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